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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汤祖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汤祖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692号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金海峡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必飞,职员。委托代理人:沈静,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祖澎。委托代理人:许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祖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橄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