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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汪志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157号罪犯汪志波,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现服刑于双鸭��监狱。2011年6月27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七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志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汪志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志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23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