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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土地征收办公室与左照昆、刘从芬房屋撤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土地征收办公室,左照昆,刘从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12号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土地征收办公室,住所:东区东林路。法定代表人张朝忠。委托代理人吕庆,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左照昆,男,1953年9月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刘从芬,女,1955年12月2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土地征收办公室诉被告左照昆、刘从芬房屋撤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土地征收办公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土地征收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土地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土地征收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晏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