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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鞠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536号原告鞠某,城镇居民。被告张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