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张磊与李小五、苏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李小五,苏侠,李军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2085号申请人张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小五,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苏侠,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军队,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张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陈许昌执行员 任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晓娇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东执字第02085号申请人张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010180811,住东海县牛山北路203-8号。被执行人李小五,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分证号码320722197304180032,住东海县牛山镇郑庄路45-48号。被执行人苏侠,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分证号码320722197404110824,住东海县牛山镇郑庄路45-48号。被执行人李军队,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分证号码32072219720202053X,住东海县牛山镇望西村6组。申请执行人张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梅执行员陈许昌执行员任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秦晓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