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河南砺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河南砺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486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盛海亮,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娟娟,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砺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康秀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河南砺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钱红军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