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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詹桂城、陈桂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桂城,陈桂辉,赵永和,孙庆梅,杨梅,韩伟槟,赵楚宏,赵少龙,吴成智,费新,李颖志,陈晓炼,胡家全,胡家富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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