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执字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乌海市互惠典当与张国丰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丰,孟庆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561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国丰。被执行人孟庆香。本院受理的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国丰、孟庆香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国丰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南区XX房屋予以查封,但该房屋属于政府征收拆迁范围,不宜评估、拍卖,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第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