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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寿光市坤达钢材经销处与张文平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坤达钢材经销处,张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财保58号申请人寿光市坤达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寿光市幸福路万泉钢材市场**号。被申请人张文平。申请人寿光市坤达钢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张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9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现金10000元及第三人杨孝峰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文平银行账户存款19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第三人杨孝峰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