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04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钦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4548号申请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铺,法定代表人:施建忠,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陈钦云。原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钦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解除原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钦云之间关于奥林清华三区第100幢3106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将上述房屋返还原告,并协助原告到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二、被告陈钦云应给付原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代偿银行费用399448.4元、违约金31285.65元,合计430734.05元;原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陈钦云购房款及代收代缴费用合计632795元。上述款项折抵后,原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陈钦云2020**.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8元,由被告陈钦云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陈钦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行为执行,执行费55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所涉的被执行人陈钦云向申请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所购的奥林清华三区第100幢3106号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在查封期间,无法将房屋返还申请人并向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另案已对需返还的房屋进行查封,故无法返还及注销网签,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所涉房屋未被查封,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坚审判员 刘胜芝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喆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