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山东迪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夏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迪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夏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830号原告:山东迪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钢全,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夏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迪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迪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坛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迪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迪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