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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范祥平、代元英等268人与沅陵县人民政府、沅陵县北溶乡人民政府其他、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祥平、代元英等,沅陵县人民政府,沅陵县北溶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行初72号原告范祥平、代元英等268人(名单附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范祥平。原告暨诉讼代表人代元英。原告暨诉讼代表人万大国。原告暨���讼代表人向孝勤。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唐维兵。委托代理人龚星银,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法定代表人周重颜,县长。被告沅陵县北溶乡人民政府,地址沅陵县北溶乡。法定代表人朱国志,乡长。原告范祥平、代元英等268人与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沅陵县北溶乡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协议)违法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祥平、代元英等268人诉称,原告方系沅陵县原北溶乡花园村和侯家湾村村民,2004年6月23日,原告方所在村遭受自然灾害,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要求移民搬迁但未征求村民意见。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在组织众原告将房屋拆除后,立即切断临时安置点水电,强行要求众原告与被告沅陵县北溶乡人民政府签订《沅陵县五强溪库区北溶乡集镇“6、23”受灾移民生产安置户分散外迁合同书》,将众原告的农村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其原承包的山、田、地被无偿移交给北溶乡人民政府。该合同的内容完全非众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二被告逼迫之下所签,行政协议的内容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拆毁后,众原告才发现上当受骗,之后多次向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要求维护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时至今日,未获解决。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二被告在组织和实施“6、23”灾害移民过程中,涉及无偿收回众原告的山、田、地(生产资料)的行政行为(协议)违法无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范祥平、代元英等268人系沅陵县原北溶乡花园村和侯家湾村村民,2004年6月23日,北溶乡集镇遭受��大洪灾,该乡原花园村、侯家湾村624户村民受灾,集镇出现28处大型山体滑坡。被告沅陵县人政府决定废弃北溶集镇,并对现有村民实施整体搬迁。2004年9-10月,范祥平、代元英等268人相继与被告北溶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沅陵县五强溪库区北溶乡集镇“6、23”受灾移民生产安置户分散外迁合同书》,合同书中甲方(即被告北溶乡人民政府)责任第1项约定:甲方应根据湘政办函[2002]139号、怀政办[2002]51号、沅陵县人民政府[2002]3号令、沅政办函[2004]88号等政策规定,保障乙方(即原告范祥平、代元英等268人)应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合同书中乙方责任第3项约定:乙方外迁后,原房住集镇必须拆除。原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原承包经营的田土、自留地、山林、宅基地等)在搬迁的同时应无偿移交给乡人民政府,不得自行处理。按照合同书约定,范祥平、代元英等268人退出了生产资料,除少部分人以土为本安置搬迁外,绝大部分搬迁到沅陵镇各社区,成为沅陵镇居民。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主动审查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被告沅陵县北溶乡人民政府与原告范祥平、代元英等268人签订《沅陵县五强溪库区北溶乡集镇“6、23”受灾移民生产安置户分散外迁合同书》的时间为2004年9月-10月,当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但原告范祥平、代元英等268人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即已知道被告行政行为的内容,故本案的起诉期限最长为2年。原告范祥平、代元英等268人认为该合同违法无效,应当在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现于2016年3月起诉,已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对其起诉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祥平、代元英等268人的起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原告范祥平、代元英等268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晓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代理审判员  王国旭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