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周跃龙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跃龙,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周跃龙。被执行人张俊。被执行人王家琼,女,生于1970年3月9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196。申请执行人周跃龙于被执行人张俊、王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跃龙依据(2016)鄂1087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房屋抵偿协议,被执行人张俊、王家琼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松滋一中的房屋抵偿给申请人周跃龙。现申请执行人周跃龙要求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跃龙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87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