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培柱,新乡市华盛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61号申请执行人韩培柱,男,住所地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崔凯,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新乡市华盛粉业有限公司,地址封丘县孙庄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姬玉蕊。委托代理人张万田,亲友韩培柱申请执行新乡市华盛粉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培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乡市华盛粉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封丘县人民法院的(2015)封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同顺书记员 侯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