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2739号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希丽。系单位员工。被告杨娜。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倪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希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购买的位于平度市苏州路60号圣凯国际17-32号住宅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1.9元,物业管理费每半年或一年提前预交,至2014年2月被告欠缴物业管理费1232.84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交纳。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1232.84元,逾期滞纳金369.85元,合计1602.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逾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业主杨娜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1.9元计算。物业管理费每半年或一年提前收取。逾期欠缴物业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天欠缴总额的5‰交纳滞纳金。另查明,被告杨娜购买位于平度市苏州路60号圣凯国际17-32号住宅楼,建筑面积33.95㎡,自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即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于2012年10月31日到2014年2月28日共计16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为1032.08元(1.9元×33.95㎡×16)一直未交纳。庭审中,原告主张滞纳金按照欠费总额的30%计算应为309.62元(1032.08元×30%)。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一份、《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原告自合同签订后,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依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未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一种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未超出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32.08元、滞纳金309.62元,共计1341.7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娜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审判员 倪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正香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