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柯淑琴与黄高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821号原告:柯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6X。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1774。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吴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