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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柯淑琴与黄高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821号原告:柯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6X。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1774。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吴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