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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天文与曾满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文,曾满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44号申请执行人陈天文,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曾满菊,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满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满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元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