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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同彬抢劫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52号罪犯李同彬,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2013)沾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李同彬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0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60000元。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滨中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以抢劫罪判处李同彬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2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同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现有考核分67.2分,现有记功奖励一次,现有表扬奖励一次,现有嘉奖奖励一次,该犯系累犯。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同彬减去有期徒期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