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XX飞,吴厚玲与重庆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厚珍,XX飞,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200号原告吴厚珍,女,生于1975年4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XX飞,男,生于1970年7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鲤塘坝楼房湾综合写字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78248W。法定代表人王朝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厚珍、XX飞与被告重庆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建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吴厚珍、XX飞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厚珍、XX飞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厚珍、XX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厚珍、XX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