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洁与杨全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杨全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4880号原告李洁。被告杨全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负责人戴振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凌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彬彬,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诉被告杨全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李洁负担。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