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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疆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哈密中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哈密中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039号原告:新疆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小区二期1栋A单元21层。法定代表人:陈夏东,公司董事长。被告:哈密中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田园路6街6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王新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密中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富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