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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刑更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黄恩检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382号罪犯黄恩检,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恩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恩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黄恩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黄恩检获得嘉奖19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6日该犯使用自制手套扣1分。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27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恩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恩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慕恒审 判 员  何小萍人民陪审员  吴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