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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葛香玉与临海市冰晨眼镜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香玉,临海市冰晨眼镜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21号原告:葛香玉。被告:临海市冰晨眼镜厂。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西峙粮站。法定代表人:葛法强。原告葛香玉为与被告临海市冰晨眼镜厂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认为:原告葛香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香玉负担。审 判 长  金珊珊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端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