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邓建伟与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建伟,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财保33号申请人邓建伟,男,1975年9月19日生。被申请人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孟土路。法定代表人张玉来,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邓建伟因与被申请人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老河口孟土路北侧某某建材商贸城9幢价值125万元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105.97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3**号)。申请人邓建伟及其担保人(共有人)秦娟以其位于老河口市某某街某某教会1号综合楼1层由南向北第7间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1.9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6**号,共有权证号:老河口市房市区共字第00XXX571号);位于老河口市某某街某某教会1号综合楼中单元2层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34.19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6**号,共有权证号:老河口市房市区共字第00XXX572号)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邓建伟、秦娟名下位于老河口市某某街某某教会1号综合楼1层由南向北第7间营业房屋(建筑面积51.9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6**号,共有权证号:老河口市房市区共字第00XXX571号);位于老河口市某某街某某教会1号综合楼中单元2层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34.19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6**号,共有权证号:老河口市房市区共字第00XXX572号);二、查封登记在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老河口孟土路北侧某某建材商贸城9幢价值125万元的营业房屋(建筑面积2105.97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3**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泽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