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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更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1317号罪犯孔新涛。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威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新涛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10日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五千元。本院认为,罪犯孔新涛在服刑期间虽具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其抢劫数额巨大、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强奸妇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执行机关对该犯提报的减刑幅度过宽,该减刑意见不当,本院依法予以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新涛准予减刑八个月,其刑期变更为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