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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全兴、陈旺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全兴,陈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恢172号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安县城关大同路66号。法定代表人秦德亮,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全兴,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被执行人陈旺才,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全兴、陈旺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华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卫群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