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6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630-1号原告:刘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公司的银行存款701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杨奉勋所有的坐落于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和案外人刘敦传所有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某公司的银行存款701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刘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杨奉勋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三、查封原告刘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刘敦传所有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