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章英彬贩卖毒品罪2016刑初92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英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9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英彬,户籍地为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英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英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章英彬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其租住处门口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上址缴获其用于贩卖的毒品一批(褐色固体46包及白色晶体11包)。经鉴定,上述褐色固体共净重12.13克,为海洛因;上述白色晶体共净重7.98克,为甲基苯丙胺(冰毒)。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英彬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章英彬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章英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提出现场缴获的毒品是其受上家指使去贩卖的,其归案后有检举毒品上家的立功表现,请求法庭能考虑其左手残疾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章英彬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其租住处楼下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上址房内缴获褐色固体46包、白色晶体11包及电子秤1把,章英彬当即承认该批毒品均系其用于贩卖。经鉴定,上述褐色固体共净重12.13克,为海洛因;上述白色晶体共净重7.98克,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另查明,被告人章英彬归案后检举并带领公安人员前往××街××村×××巷××号×××房抓获贩卖毒品的嫌疑人王某,公安人员在该房内缴获各色粉末一批及枪弹5发,因现场缴获的粉末经鉴定未能检出毒品成分,故公安机关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及社区戒毒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章英彬的供述,证人禤某、叶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赃物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章英彬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英彬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章英彬提出有立功表现的辩解,因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未经查证属实,故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章英彬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章英彬的身体状况、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英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海洛因12.13克、甲基苯丙胺7.98克,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人民陪审员 黎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