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秀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483号原告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汝妹,董事长。被告刘秀娟。原告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以(2013)江民一初字第715号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4月1日进行了判决。被告刘秀娟因不服(2013)江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205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后,原告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补缴完所拖欠的物业综合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融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蓝 彬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