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丽梅与刘新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梅,刘新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896号原告王丽梅,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刘新国,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11号。负责人唐南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宇,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原告王丽梅与被告刘新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万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梅,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新国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梅诉称,2015年9月16日,原告驾驶×××1客车行驶在京密路与被告刘新国驾驶的车牌号为×××2货车追尾,造成原告受伤。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刘新国负全责。原告先后在怀柔医院、小汤山医院,北医三院治疗,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1500元、误工费795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继续治疗费500元、修车费21623元;2、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以伤残诊断为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新国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肇事车辆×××2货车系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各项费用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原告王丽梅驾驶×××1客车行驶在京密路与被告刘新国驾驶的车牌号为×××2货车追尾,造成原告王丽梅受伤。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刘新国负全责。原告先后在怀柔医院、小汤山医院,北医三院治疗,伤情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综合症、颈段脊髓损伤。原告认可被告刘新国已给付5000元现金。另查,被告刘新国驾驶的车牌号为×××2的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此次事故经认定被告刘新国负全部责任,被告刘新国所驾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王丽梅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本院判定由被告刘新国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医疗费,从提供票据看,交款人非原告,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了此项费用,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根据原告收入情况及误工天数,本院予以支持6955元;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因未有伤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财产损失费21623元,根据修理费发票及清单,原告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阳光保险公司支付2000元,其余19623元,由刘新国承担,扣除已给付5000元,实际应给付1462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王丽梅误工费六千九百五十五元、车辆修理费二千元。二、被告刘新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丽梅车辆修理费一万四千六百二十三元。三、驳回原告王丽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四十五元,由原告王丽梅负担三百五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刘新国负担一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万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