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行初字第0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王志、耿惠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耿惠,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403号原告王志。委托代理人姜泉,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合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惠。委托代理人姜泉,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合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臻,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周远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耿惠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耿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房琴审 判 员 杨德润人民陪审员 任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光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