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商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胜波、被告(反诉被告)杨波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张胜波,杨波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400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立莉、曹岭贵,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张胜波。委托代理人沈剑波、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被告)杨波。委托代理人XX雷、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胜波、被告(反诉被告)杨波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胜波、杨波的起诉;反诉原告张胜波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杨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胜波、杨波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张胜波撤回对反诉被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杨波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反诉原告张胜波负担。审 判 长 孙 锋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