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维元与张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元,张正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208号原告:王维元。被告:张正荣。原告王维元与被告张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1997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声原件线圈。2013年10月1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万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正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维元货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正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