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宋道强骗取贷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29号罪犯宋道强,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钢城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宋道强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00元。2013年1月8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至2017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对罪犯宋道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宋道强假释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宋道强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宋道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缴纳罚金证明、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道强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积分119.4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缴纳罚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道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德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