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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随县元大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兴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县元大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随州市兴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71号原告随县元大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汉孟路335号。法定代表人冯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海滨(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州市兴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吴治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县元大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兴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县元大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县元大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兴一建筑有限公司诉讼中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且自动履行,现原告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县元大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8400元,由原告随县元大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黎辉代理审判员  代先华人民陪审员  朱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