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蒋利健与无锡畅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利健,无锡畅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918号申请执行人蒋利健。被执行人无锡畅腾商贸有限公司。蒋利健与无锡畅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北商初字第0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畅腾公司归还蒋利健借款本金70782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负担诉讼费96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查明畅腾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2016年2月1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畅腾公司所有的奔腾电吹风、奔腾剃须刀等2949件小家电,扣押于无锡市江海新村25-103。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委托无锡诚益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畅腾公司所有的扣押于无锡市江海新村25-103内的小家电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99758元。2016年3月11日10时至2016年3月11日22时,本院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拍卖保留价199758元公开拍卖上述小家电,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愿意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抵偿。同年4月1日10时至4月1日22时,本院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拍卖保留价159807元第二次公开拍卖上述小家电,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以上述小家电(详见(2015)北执字第09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附件清单)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即评估价的80%、也即159807元(199758元*80%)以抵偿畅腾公司欠其的债务159807元。被执行人畅腾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执行到位本金159807元,未执行到位本金518013元、相应利息、诉讼费961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0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查封的财产应在到期日届满提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延长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及时,导致查封效力消灭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包征雄代理审判员 蔡 岩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