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四川恒基混凝土公司与四川盛唐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城东乡。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名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双楠支行,账号:1100XXXXXXXXXXXX的存款87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火车南站支行,账号:1185XXXXXXXXXXXX的存款2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