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文斌,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仲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寺下老湾杨梅山上,因其搭棚妨碍通行,与前来劝说的孙某辛等人发生纠纷。当孙某辛正在拆竹棚时,被告人孙某甲将孙某辛推倒在地,采用骑压、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孙某辛,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辛外伤致椎骨骨折,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与孙某辛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书面谅解。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李文斌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1.本案因民事纠纷而起,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孙某甲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孙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3.被告人孙某甲与孙某辛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孙某辛的书面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孙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寺下杨老湾杨梅山上,因搭棚影响通行而与前来劝说的孙某辛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扭打。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将孙某辛推倒在地,并殴打孙某辛,致孙某辛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孙某辛外伤致右侧腰椎1、2横突骨折,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甲在此过程中亦受轻微伤。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与孙某辛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取得了孙某辛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孙某辛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11日8时许,其打电话给村干部孙某丁、徐某,向他们反映其上山去的路被孙某甲拦住的事情。村干部说一起上山去看看。其又叫上了同样涉及此事的同村村民孙某乙、孙某丙。到了山上,其等人看到孙某甲将他自己的山地用毛竹围拢了。同去的几个人的山地都在孙某甲山地的上头,按理是可以从孙某甲的山地经过上去的,但现在无法通行了。于是,其让孙某乙将孙某甲叫来。没过多久,孙某甲就到山上了,到了后他就问怎么了,孙某丁对孙某甲说不能将山这样围拢的,孙某甲讲这是他自己的山地,其等人可以从边上绕上去。其对孙某甲说搭棚也不是这个搭法,这样别人就走不上去了,村干部也讲过了,棚要赶紧弄弄掉,孙某甲说其要是拿掉棚就打死其。后其上去想拆掉棚,孙某甲从其后面将其推倒了,其起来时从竹笆上揪了一根毛竹片朝他打了过去,具体打在哪说不出。后其二人扭打在一起,孙某丁上来将其抱了起来说不要吵了,其起来后,孙某甲拿起毛竹片打其,孙某乙、孙某丁又将其二人拉开了。当天,其去了横河卫生院检查,医生说其骶1脊柱裂,三天后因未见疼痛减轻其又去了一次横河卫生院,医生让其去慈溪市人民医院检查,于是,其在2015年6月16日去了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生经检查说其右侧腰椎1-2横突骨折。2.证人孙某丁的证言,证明:其是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的副书记。2015年6月11日8时左右,孙某辛打电话给其反映孙某甲在杨老湾杨梅山的过路上搭了一个竹棚堵住了上山的路。其想现在是杨梅时节,上山摘杨梅的人很多,如果真把路拦住了,就让孙某甲把棚拆掉。于是,其和孙某辛约好上午一起到杨梅山上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当天9时左右,其和村治保主任徐某一起到杨梅山脚下,后孙某辛带着其二人上山了,半路上碰到孙某丙,他的杨梅树也在这山上,听说路被拦住了,于是也和其二人一起去看看,路上其二人又碰到孙某己、孙某戊。到了搭竹棚的地方,其看到那个竹棚是用四根木头柱和毛竹还有塑料纸搭成的,四个脚搭在路两边,上山的路是没有堵住的,棚的前面有一扇竹笆,没有上锁,是用铁丝缠住的。之后跟上来的村民都说这个棚搭在这里,上山下山都要开这个竹笆门很不方便,希望可以拆掉。于是其对村民说等其把孙某甲叫过来再说,如果现在拆掉,等下肯定要打架的。之后孙某甲到了,村民对孙某甲说他搭的棚把路堵住了,孙某甲说他没把路堵住。后孙某辛与孙某甲发生口角,孙某辛过去掰竹笆门,孙某甲跟在他后面,孙某辛掰的时候孙某甲推了他一下,把孙某辛推倒在地上,之后孙某甲把孙某辛压在地上,用拳头打他,后两个人就扭打在一起了。这时孙某丙也上前去了,孙某戊看孙某丙走上前去也走了过去,其马上去劝架,把孙某甲拉开,之后孙某辛站起来,孙某辛和孙某甲两个人还要打,其站在中间劝他们不要再打了。然后孙某甲绕过其又和孙某辛两人扭拢了,孙某辛把孙某甲推倒并压倒在地上,用拳头和毛竹片打了孙某甲。后其又把两个人拉开。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1日上午,其和孙某丁、孙某辛、孙某乙、孙某丙约好上山去看看孙某辛向村里反映的孙某甲在山上搭棚的事情。当天9时40分,其等人到了山脚下,孙某乙去叫孙某甲了,其四人就上山了。到了山上过了十分钟左右,孙某甲也到了。其等人见孙某甲用毛竹将自己的杨梅树围了起来,且有一个棚搭在那,东畈村的村干部就对孙某甲说这个毛竹棚搭在这里,影响了村民上下杨梅山的路了,最好拆拆掉。孙某甲说他搭毛竹棚的时候已留出路给村民上下杨梅山,不存在影响通行的问题,他是不会拆的。就在其等人协商的时候,孙某甲突然对孙某辛说起了以前孙某甲家打围墙时跟孙某辛家之间的矛盾,当时孙某甲就跟孙某辛两个人争吵起来,后孙某辛说孙某甲不拆这个棚,他来帮忙拆,说完就跑过去拆这个毛竹棚。孙某甲看到孙某辛在拆毛竹棚了,就追上去阻止孙某辛,用手打孙某辛,后孙某辛也用毛竹片打孙某甲,二个人就扭打在一起。后孙某丙上去推了孙某甲一把,这时孙某甲的弟弟孙某戊也到了现场,见此孙某戊与孙某丙也相互扭打了,其上去将孙某戊与孙某丙拉开,孙某丁上去将孙某辛和孙某甲也拉开了。过了一二分钟,孙某辛与孙某甲又扭拢对打了,后被其等人拆散。拆散后其见到孙某甲头上出了血,就送他去保健所了。4.证人孙某戊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1日8时许,其去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杨老湾杨梅山上看自己家的杨梅树,大约9时左右,其看到了孙某辛、孙某丙、孙某己三个人跟东畈村村干部一起上山了,其知道他们上山是来说村民去杨梅山上那条路的事情,于是其也跟了过去。其走过去听他们在说这条上山的路跟其哥哥孙某甲有点关系。后东畈村的村干部叫孙某乙去把孙某甲叫来,孙某甲到了山上后,因为这条路的事情跟孙某辛、孙某丙出现分歧并争吵了起来,争吵了一会儿,孙某辛、孙某丙突然说要过去拆掉孙某甲搭在路边的一个简易毛竹亭子,孙某甲看到就上前阻止他们,后孙某甲和孙某辛就扭打在一起了,且双方都倒地了。其也马上上去拉住孙某丙的左手,孙某丙用右手朝其的前额打了三拳。后孙某甲和孙某辛扭打了一会被孙某丁劝开了。其看到孙某甲受伤了,出了很多血,被村治保主任徐某带去医院了,其他人也各自回去了。5.证人孙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1日9时许,其因前几日孙某辛同其讲的关于孙某甲在山上拦住路的事到了山脚下,后其和孙某丁、徐某、孙某辛、孙某乙一起上山了。到了山上后,其等人看到孙某甲将他自己的山地用毛竹围拢了。其等人的山地在孙某甲山地的上面,按理是可以从孙某甲的山地经过上去的,但现在无法从这经过上去。于是,有人让孙某乙把孙某甲叫来。没多久孙某甲就到山上了,孙某甲到了后说怎么回事,他自己的地拦不来呀?孙某丁对孙某甲说这样围拢是不可以的,但孙某甲讲是他自己的山地,上山的人可以从边上绕过去,不妨碍通行的。孙某辛对孙某甲说棚要弄掉的,孙某甲说孙某辛要是把棚拆掉,就打死他。后孙某辛就去拆棚了,孙某甲从后面跟下去了,因其站在孙某甲旁边,想拦孙某甲,拦不牢,其也跟了下去。孙某甲将正在拆棚的孙某辛推倒,并有打孙某辛的意思,其想上去拦,但孙某甲的弟弟孙某戊上来拦其了,其就和孙某戊发生争执了,后有人把其和孙某戊劝散。当时其发现孙某辛同孙某甲也散了,孙某甲头上出血了,由村干部送他去医院,孙某辛讲后腰痛,其带孙某辛到了横河医院。6.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1日9时许,其接到孙某辛的电话,让其去一趟杨梅山商量一下孙某甲在杨梅山上搭棚妨碍通行的事情。其到杨梅山后,孙某甲和孙某辛因为杨梅山上搭棚妨碍通行的问题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其等人将二人拉开,并送二人去医院了。7.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慈溪市横河镇卫生院的骨科医生。2015年6月11日,一个叫孙某辛的病人到医院称他一小时前被人打了,右边腰部疼痛。后其让他去拍一张腰椎、骨盆片子。那病人拍好片子后,其发现病人的腰椎未见明显骨折,而骨盆骶1脊柱裂。其就给那病人的右腰部贴了一个伤膏,并建议他过几天来复查。2015年6月14日上午,那病人又到医院来,还是说右边腰部疼痛,其就怀疑卫生院的片子拍不出横突小骨头,就再次给他右腰部贴了一个伤膏,并建议那病人去慈溪市人民医院做CT检查,因为普通X片和CT的清晰度是无法比的。8.证人孙某己、孙某庚、任某的证言,证明:孙某辛在和孙某甲打架受伤后,请假在家休息的情况。9.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孙某辛外伤史明确,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不适,X光片检查未见骨折,伤后三天仍有疼痛、肿胀,CT检查证实其右侧腰椎1、2横突骨折,分析认为其右侧腰椎1、2横突骨折符合此次外伤所致,该损伤已达到轻伤二级程度;被告人孙某甲外伤致头皮瘢痕,此伤构成轻微伤,外伤致1+脱落,+12Ⅰo-Ⅱo松动,此伤构成轻微伤。10.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孙某甲和孙某辛达成调解协议,孙某辛对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1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孙某甲的到案经过情况。12.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甲的身份情况。1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供认:2016年6月11日上午,其和孙某辛因为其在杨梅山上搭建竹篱笆的事情发生争执并扭打,后双方受伤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文斌请求对被告人孙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燕 华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黄 秋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