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江合众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阿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众自动化有限公司,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阿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509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合众自动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剑,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臣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乐一、杨乐枢,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阿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合众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阿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合众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等手续。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合众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等手续,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本案反诉受理费41527.6元,减半收取2076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敏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蔡秀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於丹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