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美云、张丽萍与鲁水潮、鲁水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云,张丽萍,鲁水潮,鲁水红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908号原告:刘美云。原告:张丽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臻,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水潮。被告:鲁水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云、张丽萍与被告鲁水潮、鲁水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云、张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刘美云、张丽萍负担。审 判 员 丁莉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