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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解某某、谷某某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2刑初8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某,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盘锦市。2011年3月22日因敲诈勒索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4年1月24日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6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被告人谷某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2010年10月26日因盗窃罪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4年1月24日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6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晓琳、赵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中午,被告人解某某伙同谷某某驾驶租用的轿车窜至北镇市广宁镇书香华庭小区,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1号楼5单元门前的天马牌125型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被被告人解某某一900元价格卖掉。经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天马牌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2015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解某某伙同谷某某驾驶租赁的轿车窜至北镇市广宁镇福盛名泰小区,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8号楼4单元楼道内的一辆黑色捷安特自行车盗走,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捷安特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2015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解某某伙同谷某某驾驶租赁的轿车窜至北镇市广宁镇河畔新城小区,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10号楼3单元门前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车盗走,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新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综上,被告人解某某、谷某某实施盗窃作案3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950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解某某积极依法缴纳罚金,并且主动退赔被害人吴某某被盗摩托车价款人民币3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某、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解某某户籍证明、谷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机释放证明、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北镇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租车合同;证人谢某某证言;被害人吴某某、郭某、孙某的陈述;被告人解某某、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某某、谷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解某某、谷某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新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犯罪过程中,其主犯作用相当。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某能够积极缴纳罚金,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5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明审 判 员  高明吉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