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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洪钦与车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钦,车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568号原告刘洪钦,居民。被告车云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钦与被告车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洪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