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殷某某、殷某甲、殷某、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某,殷某甲,殷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殷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殷某甲,女。申请执行人殷某,男。殷某甲、殷某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殷某某,系殷某甲、殷某父亲。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乾县东新街,组织机构代码92193123-X负责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某某、殷某甲、殷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殷某某、殷某甲、殷某、王某某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赔付459331.6元赔偿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已经赔付了申请执行人459331.6元赔偿款,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