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秀伟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伟,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920号原告王秀伟,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XX,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伟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秀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