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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秀伟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伟,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920号原告王秀伟,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XX,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伟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秀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