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富民初字第0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26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某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查明被执行人沈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管所、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沈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以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执字第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