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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潘×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刑初4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于2015年8月26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潘×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文龙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