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潘×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刑初4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于2015年8月26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潘×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文龙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