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郭连军与王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连军,王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郭连军。被执行人王荣华。申请执行人郭连军与被执行人王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荣华应偿还郭连军人民币28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荣华名下位于扬中市新坝镇农贸市场143号房产(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出具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新民初第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 彤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金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