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屠敏阳与朱英良、王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英良,申屠敏阳,王建明,孙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英良。委托代理人:卢希腾,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屠敏阳。委托代理人:马梁英,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建明。原审被告:孙德兴。上诉人朱英良为与被上诉人申屠敏阳、原审被告王建明、孙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巍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英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英良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英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朱英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