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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如兵与被执行人秦永高、罗寿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如兵,秦永高,罗寿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黄如兵,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秦永高,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珙县。被执行人:罗寿容,女,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珙县。由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