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魏XX诉苏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苏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913号原告魏XX,女,1989年出生,汉族。被告苏XX,男,1987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诉被告苏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XX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XX承担。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舒婧 微信公众号“”